國際中心/陳佳鈴報導
▲山上徹也持自製槍支對著安倍首相的後背開了兩槍,打中了頸部和胸部,搶救五小時後仍傷重不治,恐處死刑。(圖/翻攝自網路)
在謀殺率低且槍枝管制全球數一數二嚴格的日本,暴力犯罪相當少見,因此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8日在一場選舉造勢活動中遭到槍擊身亡,全世界仍在震驚狀態。42歲的槍手山上徹也,他2005年從日本海上自衛隊退役,當天持自製槍支對著安倍首相的後背開了兩槍,打中了頸部和胸部,搶救五小時後仍傷重不治。只是山上徹也將面臨何種刑責?據瞭解,日本有死刑制度,恐怕面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最重刑責。
按照日本法律,山上徹也涉嫌何種罪名?會不會被判處死刑?都引發廣泛討論。前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林柏宏律師表示,林柏宏律師表示,日本法死刑以「永山基準」為 9大考量點,包括「1. 犯罪的性質、2. 動機、計畫性、3. 犯行態樣即執拗; 殘虐性、4. 結果重大,特別是殺害人數、5. 遺族感情、6. 社會影響、7. 犯人年齡, 犯行時是否未成年、8. 前科、9. 犯行後的情狀」為審酌基準考量。他也提到,當年該案之被告為永山則夫,行為 時 19 歲,案情是其在美軍基地竊取了手 槍之後,連續在東京、京都、涵館、名古 屋為殺人、強盜殺人及強盜殺人未遂等犯行,共殺害4人。「科刑時也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併審酌一切情況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包括犯案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人生活情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山上徹也落網後表示在春天即準備手槍,也曾任海上自衛隊對槍枝殺傷力有一定認知,故此認為他有殺人的故意,而且對持槍射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明確認識,也即有殺人的故意,而且還是用槍射擊,連續開了兩槍,證明他殺人的決意非常堅決。
陸媒《羊城晚報》訪問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時,他表示「在日本刑法中,通常行為人殺了兩人以上,也就是危害結果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或者被害人只有一人但犯罪性質很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的情況下,才會適用死刑。」在日本,嫌疑人殺人如果只是導致一人死亡的話,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安倍晉三遭槍擊是在公眾場合,且行為人針對前政要進行槍擊,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所以極大概率不會輕判,有可能適用死刑。
根據日本司法實務,被判了死刑的人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不多,一般來說,日本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也就是個位數,有的年份甚至沒有罪犯被執行死刑,但根據安倍晉三被槍擊案的社會影響以及嫌疑人的犯罪決意和相關情節,綜合分析,「這個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不排除實際執行死刑的可能性。」
一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長崎市長伊藤一長槍擊案,兇手很快就被判處了死刑。日本法院過去很少因為殺害一人而將沒有實施搶劫、沒有前科的罪犯判處死刑,僅有城尾哲彌例外。
2007年4月17日,四度競選連任長崎市市長的伊藤一長,結束競選演講行程返回競選辦公室時,剛下車就遭到一名59歲的男子城尾哲彌持槍射殺,兇手隨即被逮捕,只過了1年時間,城尾哲彌便被判處了死刑。日本法院過去很少因為殺害一人而將沒有搶劫、沒有前科的罪犯判處死刑,但這個例外就用在了城尾哲彌的身上。
岸田文雄擔任首相後,簽下死刑執行令,伏法的三人分別為:2004年兵庫縣加古川市殺害伯母在內7人的藤城康孝;2003年群馬縣柏青哥店強盜殺人案,殺害兩名店員搶奪店內現金的犯人高根澤智明、小野川光紀。
這是日本睽違兩年再度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是在2019年12月26日。當時被處決的死刑犯是一名中國留學生魏巍,他於2003年在福岡市犯下強盜殺人案,殺害一家四口後被判處死刑。
根據日本刑法,可判處死刑罪行以暴力、致命犯罪為主;有別於其他亞洲國家,毒品、貪污、偽鈔等非暴力犯罪不以死刑作為最高刑罰:
內亂罪(77條)
外患罪(81條)
外患援助罪(82條)
對現住建造物等縱火罪(108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引爆爆炸品罪(117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對現住建造物等水淹罪(119條:判例通常只在有人死亡情況出現)
傾覆列車致死罪(126條3項)
在水道投放毒物致死罪(146條)
殺人罪(199條)
強盜致死傷罪(240條後段)
強盜強姦罪(241條)
有組織罪行相關法律
有組織殺人罪(3條、刑法199條)
挾持人質相關法律
人質殺害罪(4條)
騎劫航機相關法律
騎劫航機等致死(2條)
海盜行為相關法律
下列導致有人死亡的海盜行為(4條)
奪取船舶(2條1號)
搶掠船舶內財物等(2條2號)
挾持船舶內人員(2條3號)
挾持人質(2條4號)
爆炸品取締罰則
使用爆炸品(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