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清晨台灣發生芮氏規模6.0有感地震;新北一家連鎖藥妝店因地震致洗衣精瓶身破裂液體流出,一名女顧客因踩到液體摔倒骨折提告。二審日前判值班副理拘役40天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吳女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資料照/記者陳弋攝影)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藥妝店的吳姓副理於2019年8月8日上午輪值負責打理店務及場地安全維護,經巡視後發現店內二樓走道,因清晨發生芮氏規模6.0有感地震,而有洗衣精瓶身破裂、液體流出情形。
判決指出,吳女將洗衣精瓶身立起並以其他商品圍住後,疏未注意在完成清潔前,於遭污染區域的走道入口,設立告示禁止顧客通行。
後來當天上午11時15分許,一名女顧客在二樓購物時,因踩到殘留在地板上的洗衣精摔倒,而受有多處骨折傷害。
一審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吳女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吳女辯稱,當天持續整理因地震掉落商品,有將破裂的洗衣精立起,並以其他商品圍在洗衣精四周,以防止顧客靠近,已盡力防免事故發生。
二審認定,對於專注選購貨架上商品的顧客而言,難以察覺走道會殘留有不該出現的洗衣精,確實有安全疑慮。
二審表示,吳女當時負有維護場所安全的責任,即使沒辦法立刻徹底清潔,也應在受污染區域的走道入口處,設立告示禁止顧客通行;吳女所採取以其他商品圍住措施,並無法積極有效避免顧客滑倒、摔倒風險,本件處置失當,應有過失。
合議庭審酌本件起於地震天災致貨架物品散落,而非吳女以積極行為形成危險環境,且她的職位為店副理,當時她之外,僅有一名工讀生在場,吳女對於地震後人力調派支援整理環境,甚至是否開門營業,並無具體決策實權。
二審考量吳女過失情節與歸責程度,僅在於未採取有效的防免措施,隔絕二樓遭洗衣精污染的區域並禁止顧客通行等,認為原審判刑2月,量刑過重,改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