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警方循線通知涉及傷害案件的陳男到案說明,跟隨他回老家照顧母親時意外發現陳男擁有槍彈、火力強大,遭彰化地院判刑4年。(圖/翻攝google)
警方查緝一起傷害案件,循線通知彰化一名60歲的陳姓男子到案說明,陳男向警方請求先返家餵食因失智症臥床的母親,結果卻被警方意外發現,男子母親的臥房地上有3顆子彈,進一步更搜出制式槍枝,陳男聲稱槍彈是朋友寄放,願意自首,法庭上改口說是將近40年前向友人購買,只到海邊試射過,一審法官認為陳男擁槍危害大,依槍砲罪判刑4年及併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22日上午,陳男因涉及傷害案件,警方通知他到案說明,通融他先回家餵食臥床的老母親,沒想到等待時,警方意外發現地上竟有子彈,追問之下,又從抽屜搜出另一批子彈、以及一把彈匣已裝填子彈的制式手槍。陳男事後表示,約在1984年間,向台中一名林姓友人以45萬元代價,購買巴西Taurus廠製造的PT 92 AF型制式手槍,及子彈69顆,藏在彰化老家。
陳男律師在法庭上辯稱,1984年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剛制訂不久,依照當時時空背景,媒體傳播資訊並不發達,人民難以廣泛知悉此法之訂定,被告是在年輕時一時失慮而持有槍枝,持有過程並未持以從事犯罪,且是自首擁槍,請審酌予以酌減其刑。
法官指出,被告持有槍枝時間長達近40年,從民風未開之早年橫跨至媒體、電腦資訊流通發達之近期,卻始終未曾考慮將持有槍彈主動報繳,且槍枝遭警方查獲時,呈現上膛狀況,兩個彈匣均已裝填子彈,非法持有槍枝子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與不安,念在嫌犯被查獲時坦承不諱,並將藏匿的槍彈交給警方,尚見其悔意,依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判刑4年,併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