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12歲少女和臨時工熱戀,發生16次性行為,還替男友向法官求情。(圖/翻攝Pixabay)
高雄一名12歲少女小涵(化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住在北部的吳姓臨時工(22歲),兩人初次見面就天雷勾動地火,並隨即陷入熱戀,小涵甚至北上與吳男同居;家人報案協尋小涵並對吳男提告,檢警查出,雙方半年來發生16次性關係,吳男涉犯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共16罪,均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小十歲的小涵透過網路認識,雙方於109年6月交往,並於7月相約於高雄見面,兩人前往摩鐵開房,隔日小涵甚至愛相隨,與吳男一同北上新竹,兩人又在住處發生關係;接下來的3個月間,小涵就住在吳男的員工宿舍內,期間共發生14次性行為。
小涵的父母親為了找女兒報請警方協助,最後在吳男住處找到人,吳男辯稱自己並不曉得小涵未成年,但檢方從小涵口中知悉,一開始交往時就有告知自己是國中生,因而將其起訴。
儘管小涵在法庭上替吳男求情,強調兩人發生關係並未違反自己意願,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明知小涵年僅12歲,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對她性自主決定權和身心發展健全都會造成不良影響,依照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共16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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