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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實習生鑽井訓練鋼繩纏身慘死 中油連帶賠償父母554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實習生訓練時遭鋼繩纏身,無法動彈。(圖/翻攝畫面)

▲女實習生訓練時遭鋼繩纏身,無法動彈。(圖/翻攝畫面)

台灣中油公司王姓新進女員工,2年多前在苗栗錦青礦場錦水區進行鑽井作業訓練時,發生意外身亡。苗栗地院審結,張姓、謝姓2名指導員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可易科罰金;民事也判2人與中油應賠償王父264萬多元、王母28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中油擔任探採事業部採油工程處鑽井技術員的謝姓、張姓2名男子,108年9月4日在苗栗縣錦青礦場錦水區擔任指導員。謝男負責在工作平台操作室操作鑽機,張男則擔任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負責現場工作分配及維護現場人員工作安全。

29歲王姓女子當時剛考進中油,以鑽井實習員在現場操作鑽機作業,張、謝2人卻疏於注意現場安全,導致王女遭鋼繩、卡鉗夾住身體,頭、胸外傷合併下頷骨、胸椎、胸骨與兩側肋骨多處骨折,顱腦損傷、雙側氣血胸合併外傷性休克,經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消防隊到場,準備將重傷女實習生送醫。(圖/翻攝畫面)

▲消防隊到場,準備將重傷女實習生送醫。(圖/翻攝畫面)

苗栗地院認為謝、張2人過失致死事證明確,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希望獲得緩刑,但台中高分院認為,2人尚未取得死者家屬諒解,駁回起訴,仍可上訴。王女父母也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向謝、張2人及中油求償。

法官認為,張、謝2人遭法院判決有罪,王女雙親因女兒死亡所受損害,與2人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予認定。張、謝受僱於中油公司擔任鑽井技術員,且該起事故發生於執行職務時,故王女雙親依前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法官根據王女死亡時王父、王母2人於65歲後之餘命、當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新竹市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萬6703元為基礎計算,以及王父、王母尚有一名子女。依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王父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扶養費用金額為134萬6077元,王母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扶養費用159萬9474元。

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王女雙親與王女為至親,王女意外身故,2人無法與之共享天倫、哀痛逾恆,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各以130萬元為適當。最後判決張、謝與中油應連帶給付王父264萬6077元、王母289萬9474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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