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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兒借廁所一度遭拒 父踢壞店家電動門判刑3月

為女兒借廁遭拒 父踢壞店家門判3月(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為女兒借廁遭拒 父踢壞店家門判3月(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王姓男子去年因女兒內急,跑到牛排店借廁所,店家一度以防疫拒絕,王男向店家買飲料後獲准,但王男離去時踢壞電動門。一審依毀損罪判刑3月。二審維持原判刑期,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110年2月6日晚間9時許,因其女兒內急,向台北市一家牛排館借廁所,店員回應疫情期間廁所僅供店內消費顧客使用,王男立即掏錢購買可樂1瓶,讓女兒得以入內使用廁所。

未料,王男離去之際,竟基於毀損犯意,以腳踢電動門,導致電動門電子零件受外力撞擊損壞,而無法正常開關,已不堪用。檢方依毀損罪起訴王男。

一審期間,王男表示,當時他手上拿手機跟可樂,是抬腳去感應電動門,沒有用踢的。律師則稱,電動門遭王「碰觸」後仍可開關,並無喪失效用,不構成毀損。

一審法院勘驗店家錄影畫面,發現王男走進店內購買可樂1瓶,講電話辱罵「幹,爛店」,右手拿起可樂朝店外走去,王男抬右腳踢向電動門,又在店門口將可樂往外丟向人行道,經路人不滿回罵為什麼要丟東西,王男才向路人致歉,轉身走回店內,認定王男有踢門舉動。

一審認為,店家配合疫情措施,不便外借廁所,但在王男購買可樂後,便同意入內使用,並非不通人情。王男不知感謝店家通融,反而自我膨脹,不僅辱罵還踢壞電動門,使店家支出新台幣3萬元維修費,王男行徑實屬惡劣。

一審依毀損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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