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大生1年3次酒駕,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命他入監。非當事人,示意圖。(圖/資料照)
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呂姓男學生2年前就發生1年3次酒駕還判刑,事隔1年竟又酒後騎機車肇事,酒精濃度高達0.75mg/l。法官雖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個月,准他易科罰金,但台中地檢署以「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命他入獄。他入監後提出異議,認為將影響升學,法官審理後認為,學生身分與入監條件無關,駁回他的異議。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109年因酒駕,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同年11月某日凌晨,呂男又在南屯區喝酒後回宿舍,接著騎機車出去遭警方攔查,酒精濃度0.37mg/l,判2月,可易科罰金;1個月後再酒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1萬元。
顯然呂男沒記取教訓,他在110年10月8日凌晨,酒後騎機車行經北屯區時,衝撞路邊小客車。警方幫他做酒測,發現濃度竟高達0.75mg/l,台中地院審理後,判他5月,雖然又可易科罰金,但台中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可不想輕易放過他,當下要求他入獄,理由是「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
呂男向台中地院提起異議,認為檢察官要他入獄的理由,是2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他目前還是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二年級學生,受教育保障的權益,高於上面兩種法律概念。他知道第3次酒駕車禍很嚴重,已經有深刻反省,因為要升大三,如果入監執行,讓他無法繼續升學,會讓人生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請檢察官看在我年輕還是在學學生,准許易科罰金,再給他一次機會。
法官審理後認為,呂男1年內酒駕被查到3次,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2個月即再犯本件,可見准許易科罰金並沒有收到顯著矯正成效。呂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一再觸犯酒駕犯罪,本案如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之效。
另外,呂男酒精濃度高達0.75毫克,已超過法定刑罰標準值3倍。學生身分與他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無關,檢察官將他發監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呂男的異議。全案可抗告。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彰化警方元旦假期酒駕取締大執法。(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