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中介法)草案,引發業者高度關注。TiEA、DMA、DEAT等3大數位產業協會今(19)日發出聯合聲明表示,中介法對納管對象與行為定義模糊,倉促上路將使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無所適從,呼籲應暫緩立法。
▲3大協會呼籲NCC,中介法勿倉促上路。(圖/中央社)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發聲明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應以推動正向循環,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為重,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產業與國家發展下,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切勿倉促立法扼殺台灣數位發展機會與創新生態。
因此,TiEA、DMA、DEAT共同提出6大訴求。第一,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的差異性。第二,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第三,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第四,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第五,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第六,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的平衡。
聲明指出,中介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並以此為基礎,盼政府能再與產業、專家及學者多方研議,共同商榷以數位發展為前提的執法可能性,建請暫緩立法上路。
TiEA表示,台灣近年積極推動智慧國家方案,營造高競爭力、高創新性、高多樣性及中小企業轉型的數位經濟。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的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能以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鼓勵台灣新創與數位產業穩健發展。
DMA指出,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仍處於研議階段,對於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間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應當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台灣主管機關、業界與使用者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DEAT表示,一部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對於初起步的台灣新創業者來說,更需步步為營,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額罰鍰,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的可能。
台灣連線(LINE)指出,目前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若單從名詞定義上理解,可以發現草案試圖納入所有在台灣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各類型產品。但事實上,就算是同一家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NCC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已舉辦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分別邀請相關業者、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針對草案內容提出建言。對於各界的批評指教,NCC表示一定會詳盡研析,調整草案文字與架構,並持續與各界溝通。
NCC表示,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但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NCC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另外,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NCC也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