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游舒婷報導
▲桃園稱全聯店員對他態度不佳,要求精神賠償。(示意圖,非當事照/資料照)
服務業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客人,百忙之中或許沒辦法滿足每位客人,不過桃園一名超市女店員卻被客人以「沒有說謝謝」為由提告,甚至要求精神賠償2萬5千元,最後男客人敗訴,需負擔訴訟費1千元。
判決書指出,原告李男於今年的4月16日下午4時許到全聯福利中心桃園龜山自強店消費,剛好遇到陳姓女子推銷生鮮魚片,便拿了商品準備結帳,李男稱陳女「大小眼」,跟所有人說了謝謝卻沒對他說,讓李男覺得人格受辱、身心受創、精神耗弱,且需要吃藥控制,因此向全聯申訴。
李男向全聯申訴後,認為公司擺爛不理,因此依民法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並向陳女要求精神賠償2萬5千元。經桃園簡易庭審理,法官認為「以笑容待客、向顧客道謝」非服務人員法律上的義務,僅是商業禮儀的範疇,因此就算李男說的屬實,也難認李女的舉止有不法;且一般人在商場遭服務人員不友善的態度對待,僅稍微不悅,不至於發生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最後判決李男敗訴,訴訟費1千元則由原告李男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