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單親父親帶3小孩山炭身亡。(圖/翻攝畫面)
彰化縣秀水鄉詹姓單親爸爸2年前帶3名子女燒炭輕生造成4死,小孩莊姓生母以孩子有扶養義務等理由,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彰化地檢署申請420萬元遺屬補償金遭拒,改向法院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莊女案發前一個月接到長女求救訊息卻未積極處理,事後領有孩子120萬元保險金,沒有資格請領,判莊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莊姓女子與詹姓男子婚後生有3名子女,老大與老三是男生,老二是女生。夫妻103年離婚後,由詹男負責養育孩子,平時當外送員賺錢,莊女仍有與子女保持聯絡。豈知,詹男109年7月20日晚間利用3名小孩在2樓房間睡覺時,在房間內燒炭,隔天晚上6點被發現時,4人都已明顯死亡。
▲警消到場發現4人躺在房間內,明顯死亡。(圖/翻攝畫面)
莊女事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彰化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她表示,3名孩子對她有法定扶養義務,被害死亡造成她精神痛苦等,以每人申請100萬元扶養費及4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420萬元。張女遭彰檢駁回後,向台中高分檢提覆議遭駁回,改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向彰檢審議委員會追討補償金。
彰檢表示,莊女目前擔任外送員,月薪平均有5、6萬元,她在案發後有領到孩子學生團體保險120萬元、勞保喪葬津貼15萬多元,已足維持生活,不符扶養費請求要件。另外,莊女長女在案發1個月前曾傳訊給她,說父親有意帶他們去死。但莊女卻只回「在忙」,要她自己去報警,長女當下回說擔心爸爸被關。莊女之後也只有跟長子說,「去跟阿公阿嬤說看要不要報警」,沒有任何積極作為,發補償金並不妥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莊女客觀上資產可以支應日常生活開支,不符申請要件;莊女未善盡監護義務應有注意,接獲長女求救也未通報警局或學校,阻止憾事發生,如果支付慰撫金有失妥當,最後判莊女敗訴。
詹男父母也以相同理由提行政訴訟,要求給付每人420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法官最後認定2人非求償第一順位駁回。3人均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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