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吃完燒酒雞沒戴安全帽騎車,遭警攔下。示意圖。(圖/翻攝畫面)
吳姓男子吃「燒酒雞」騎車,酒測濃度剛好0.25mg/l,遭依公共危險罪判5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卻通知他要入監,他以要照顧老母及精障姊姊,為家庭唯一支柱,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仍不准。吳男向法院提聲明異議,自認未達「5年3犯」標準,法官認為吳男吃燒酒雞並非直接喝酒,「貪杯」認定有誤,撤銷原處分。
裁定書指出,務農的吳姓男子今年4月18日中午,在家吃摻有米酒的燒酒雞後騎機車出門,結果因為沒戴安全帽,遭警方盤查,酒測值剛好每公升0.25毫克,遭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台中地檢署起訴吳男,聲請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男子酒測0.25mg/l,遭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圖/翻攝畫面)
然而,中檢卻通知他8月8日到案執行,他到案時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但執行科檢察官卻駁回聲請,並於當日發監執行,他改向台中地院提起聲明異議之訴。
吳男庭上表示,高檢署就酒駕再犯發監的標準是「5年內3犯酒駕」,但他先前犯酒駕時間是104年、110年及今年,不符5年內3犯構成要件。他是吃燒酒雞,酒測值剛好達0.25門檻,情節應屬輕微。他也是家中經濟唯一支柱,需照顧年邁母親、精障姊姊,請求法院撤銷檢方執行指揮,准予他餘刑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吳男到案當天中檢書記官詢問意見時,就表示他要管理農田、照顧媽媽,請求給他一次機會。檢方以吳104年、110年犯酒駕遭判徒刑仍不知悔改,今年第3犯。吳男今年的酒駕是吃燒酒雞後騎機車,但他是吃含有酒精之物,而非直接飲酒,並無因未戒酒而貪杯再犯情況,檢察官認定「仍不知自我警惕戒酒,足徵其為貪杯」有違誤,吳男聲明異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由檢方另為適法妥當指揮執行。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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