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日前有民眾蔡小姐來電詢問:近日將要買賣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該契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圖/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設定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中「設定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蔡小姐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僅須於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其辦理契稅申報所書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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