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馬男去年撞到羅姓母女。(圖/翻攝畫面)
苗栗一名52歲的馬姓男子,去年3月底騎車行於中山路上時,因前方64歲羅姓婦人未打方向燈就突然左轉,導致直接追撞上去,羅婦和其後座的89歲母親倒地;當時馬男見母女沒什麼大礙,且自己又趕著上班,所以不管他人阻攔便直接離開,遭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訴。不過,事後事故鑑定委員會和法官都認定馬男無肇責,加上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令,馬男肇事逃逸案,成為法律修改空窗期、獲判無罪的特殊案例。
據了解,這起車禍發生於去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當時羅婦騎車載著母親,由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至交岔路口時,她未打方向燈便直接左轉,後方馬男騎車閃避不及撞了上去,羅婦和母親因此雙雙倒地,造成羅婦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手部擦傷,母親左肩肱骨骨折,馬男則沒有受傷。
▲馬男自認沒有責任,就直接騎車離開。(圖/翻攝畫面)
由於馬男自認沒有肇事責任,見母女沒有明顯外傷,且趕著要去上班,因此不顧母女和路人的阻攔,仍逕行騎車離開。羅姓母女驗完傷後,對馬男提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告訴,雖然傷害罪部分雙然已經和解,但檢方偵查後仍依肇逃罪將馬男起訴。
不過,法官認為,羅女在行經路口時,機車在馬男前方一小段距離,既未打左轉方向燈,突然由外車道斜切要左轉,致被告措手不及發生碰撞;此外,馬男騎車直行享有優先路權,且自機車左轉彎到發生碰撞為止僅短短2秒,馬男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即時做出反應,因此認定馬男沒有肇責,判決無罪。
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說明,根據2013年6月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4,原本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判刑,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5月31日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令提到,「肇事」是指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如果駕駛人沒有責任,無論是否離開現場,自然就沒有所謂的「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