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雇主徵才要小心,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去年一間資本額約10萬元的咖啡店,在張貼招募廣告時,內容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性別歧視之嫌,遭民眾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去年10月,法院針對謝姓老闆裁處30萬元罰鍰,但他主張不知此舉違法、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具有大學學歷,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義務,應有相當的瞭解,故將其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在2021年3月接獲民眾檢舉,一間咖啡店在張貼招募廣告時,內容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疑有性別歧視之嫌。經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後,認定謝姓老闆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提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召開會議進行,經決議後,認定本案「性別歧視」成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也依此核認謝男違法事實明確,於去年10月19日針對謝男裁處30萬元罰鍰,並公布謝男姓名。
▲求職者要注意雇主是否有違勞基法、性別作平等法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利。(示意圖/資料照)
謝男不堪高額罰鍰,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謝男主張,類似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處分機關都會按處分人的營業規模及資力,核其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認為應減輕該部分處罰。再加上謝男認為他並非大型企業,不熟悉法律規範,即使已被裁處最低之30萬元罰鍰,對他仍造成嚴重負擔,有違比例原則。
謝男表示,並無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因此無法得知刊登「限女性」之徵才廣告,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張對違法性認知極為薄弱,再加上違章情事為極輕微的損害,所生影響輕微,應符合減輕裁罰規定。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的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受有大學教育之智識程度的成年人,即使無法明確知曉法律的規定內容,但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的大致行為,應有相當的瞭解,雇主不得對勞工有性別歧視行為,應具有違法性認識,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主張「不知法規存在」之前提要件不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