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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麗寶水樂園「未拍私密處」仍涉性騷 4男這動作觸法恐比性騷更重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台中后里一處水樂園,一名男子猛拍遭其他人押制。(圖/翻攝IG帳號shaoyun0701)

▲台中后里一處水樂園,一名男子猛拍遭其他人押制。(圖/翻攝IG帳號shaoyun0701)

台中后里麗寶樂園-馬拉灣水樂園24日發生偷拍事件,一名戴著口罩的55歲范姓男子疑似用手機錄下樂園內女子的泳裝畫面,被4名男子當場壓制報警。事後,男子手機內的確有多段女子身穿泳衣的畫面,由於無「私密」照片、影片而不涉及妨害秘密,但受害者仍堅持提告性騷擾。律師也表示,雖性騷擾可能成立,但四名男子押至范男的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刑責比性騷擾更重,若基於蒐證、保全證據的原因壓制,主觀上應該沒有強制的犯意,應該是不構成強制罪。律師提醒,若因要制止陌生人的行為時,要注意是否觸法。

該段影片被當事人PO上網路,引起廣泛討論。男子說,24日當天他跟朋友一行人到水樂園遊玩,當日下午3時就看到范男不斷拿手機拍攝,起初覺得算了,沒想到下午5時回到更衣處時,范男仍繼續拍攝,讓他們不滿上前,要求范男將手機內拍攝的照片交出對質。4名男子大聲要求范男停下說明,但范男假裝沒聽到、加快腳步想逃離,4男則上前包圍,壓制住范男後大喊要路人報警,直到園區人員到場後,才將手鬆開。該段影片曝光後,雖男子的行為可議,但也不少人為四名男子押制他人的行為感到擔憂。

律師溫令行表示,若在公開場合拍攝別人,沒有設定人選只是一般遠景,行人自由走動,加上沒有拍攝私密部位,從刑法角度 范男沒有構成妨害秘密。

范男無特定的拍攝行為雖無涉及刑法,但從性騷擾防治法上來說,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簡言之,只要言論、散佈照片文字等行為,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心生畏懼或冒犯、敵意,不當的影響正常生活進行,只要讓人受到不尊重或不舒服極構成性騷,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來說,可以處以一萬到十萬罰鍰。

另外,四男因壓制范男部分,因強暴脅迫范男拍攝的舉動,妨害別人的人身自由權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律師顏偉哲表示,因四男基於蒐證、保全證據的原因壓制,主觀上應該沒有強制的犯意,應該是不構成強制罪,如果有毆打的話,則可能構成傷害罪。

強力控制他人恐處強制罪,但若是基於保全證據,主觀上應該沒有強制的犯意,應該不構成強制罪。(圖/翻攝IG帳號shaoyun0701)

▲強力控制他人恐處強制罪,但若是基於保全證據,主觀上應該沒有強制的犯意,應該不構成強制罪。(圖/翻攝IG帳號shaoyun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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