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林偉帆報導
▲台中男大生自認被冤枉偷299元耳機輕生,法官列舉出「鐵證」認定有罪。(圖/資料照)
台中21歲張姓男大生家境優渥,日前竟在南投草屯一家超商,涉偷竊一條299元的手機耳機被抓到,前天法院寄發判決書,將男大生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但張男卻自認遭冤枉,28日在某百貨公司廁所輕生。如今判決書曝光,法官列舉出「偷竊鐵證」認定張男有罪。
張姓男大今年5月到南投草屯玩,途經一家超商偷竊一條299元的手機耳機被逮,南投地院經過多月審理,張男始終堅稱沒有犯罪,不過法官認為犯罪事實明確,前天法院寄發判決書,依竊盜罪判決男大生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南投某家全家超商林姓店長回憶,案發當天上午10點他清點貨品,驚覺少了一副耳機,立刻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一名男子凌晨3點33分騎車到店內,先請店員做一杯咖啡,隨後趁店員不注意,從貨架上拿一副耳機放進自己的袋子,只結帳咖啡就離開。但張姓男大生出庭辯稱,「我不記得有去過失竊店家,案發當時我應該人在家睡覺,不是我騎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不過超商林姓店長透露,他報案後,張姓男大生去年8月曾到店裡找他談和解,強調願意賠償,但要求他撤銷報案。
法官事後調閱當天監視器畫面,發現竊賊的安全帽與張男相同,而且輪廓外觀也與張男相似,張男使用機車也與監視器拍下車輛一致。法官也認為,若本案並非被告所為,又何需私下聯絡超商店長表明願賠償,且被告又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不在場證明,可見上述辯解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考量被告大學肄業、目前待業,經濟狀況小康、目前獨居等生活狀況,但犯後否認犯行等態度,本月14日依竊盜罪判決男大生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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