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18歲公民權」5場辯論會時間表。(圖/中選會提供)
年底地方選舉,同時將舉辦「18歲公民權」的公民複決:由人民決定是否同意修憲,將選舉投票的權利(包括罷免、創制、複決),從20歲降到18歲。中選會今(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18歲公民權」修憲公民複決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將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月22日期間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
中選會表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將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月22日期間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中選會表示,民眾如有意願擔任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先申請許可設置辦事處,再完成報名程序,受理期限至10月20日止。
首場將於11月12日(星期六)晚間7時舉行、第2場在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時、第3場11月17日(星期四)10時、第4場11月19日(星期六)下午3時,最後一場在11月22日(星期二)晚間7時。
中選會說明,民眾持支持意見者,由支持意見辦事處向立法院報名,再由立法院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持反對意見者,由反對意見辦事處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
公投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應於申請設置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以下資料:
一、 辦事處登記書。
二、 辦事人員名冊。
三、 辦事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四、 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另應檢附聯名成員名冊,及其依中選會指定格式之電子檔,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亦即966人。
中選會提醒,依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此外,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辦事處之設置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1所為限。辦事人員之名額,除義工外,以100人為限。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以具公民投票權人為限。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公投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