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魏君程報導
▲高虹安論文風波延燒。(圖/高虹安辦公室提供)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論文風波延燒,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指出,高虹安論文引用資策會期刊逾8成,並非是合理使用範圍,不排除循法律途徑。對此,高虹安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資策會爭議,律師強調「論文絕無8成以上與該期刊論文雷同的可能,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
有關高虹安美國辛辛那堤大學博士論文使用資策會期刊論文一事,今(5)日眾勤法律事務所黃俊穎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強調,高虹安博士論文為原創,符合該校規定之畢業標準,且其博士論文共113頁,但她在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相關論文只有6頁,所以絕無8成以上與該期刊論文雷同的可能。
同時,黃俊穎律師分析,高虹安論文引述資策會期刊部份,完全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一來其博士論文撰寫是基於研究目的,屬合理使用範圍,且她所引用資策會的期刊論文,也是高虹安本人作為第一作者,具有最大原創性,並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其博士論文應無侵害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之虞。
黃俊穎律師法律分析全文如下:
高虹安博士論文為原創,且經口試及格,符合辛辛那堤大學論文規定及博士畢業標準。再者,高虹安之博士論文共有113頁,而其於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期刊論文單篇僅有6頁,依據博士論文及資策會期刊論文頁數比例觀之,高虹安博士論文絕無具有8成以上與該期刊論文之雷同之可能。
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高虹安博士論文撰寫基於研究目的,在合理範圍之內,引用資策會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應符合前述規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係為商業目的或非榮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高虹安使用其本人於資策會任期內發表國外期刊的目的,是撰寫博士論文的非營利性目的,且引用篇幅與博士論文全文相比,引用部分所占比例極低,又該等利用結果對資策會期刊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甚微。因此,高虹安在博士論文中引用資策會期刊,亦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
且資策會期刊論文係由高虹安作為第一作者,具有最大的原創性,並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人格權。
綜上所述,律師認為高虹安的博土論文為非營利性質之原創著作,並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於必要合理範圍內合理使用資策會期刊論文,所以高虹安博士論文應無侵害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