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廈門海滄區被稱為「統戰示範區」。(圖/資料畫面)
包括一曾姓女子在內共27人,因於2018年9月間至2019年3月間,與中國「海安公司」簽約,派駐福建省廈門市,一度被稱為「統戰示範區」的海滄區進行社區治理工作,並領有報酬,遭內政部認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每人開罰10萬。曾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7人勝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判廢棄原判決確定,意即曾女等人仍得每人吐出10萬元。
根據北高行判決,曾女等27人於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專職參與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1萬至2萬3000餘元人民幣。
內政部認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黨政軍機構,曾女等人擔任的主任助理,為兩岸條例規定禁止擔任的職務,因此依法將曾女等人分別開罰10萬元新台幣。
曾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內政部不當擴張陸委會於2004年3月間公告的規範對象,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且查遍陸委會公告,並沒有「國有獨資公司」項目,內政部卻自創限制。
一審北高行判決曾女等人勝訴,內政部罰鍰違反比例原則,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內政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中國地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公告,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所規定之「政治性機關」,卻說沒有妨害國家利益、造成國安疑慮,理由矛盾。且內政府裁罰10萬元為法定最低罰鍰,於法有據,因此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