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徐姓高中老師提供銀行帳戶成詐欺幫助犯。 (圖/翻攝自Pixabay)
徐姓高中老師「一時不慎」把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導致至少9位民眾遭詐,依洗錢罪判刑6月。檢察官命他入獄後,他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表示檢察官未告知本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台中地院認為,指揮命令確有瑕疵,裁定撤銷。全案可抗告。
徐姓男子本身是一名高中老師,110年5月17日卻將自己申辦的銀行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導致至少9名民眾誤信詐騙,將錢匯款到該人頭帳戶。台中地院依幫助犯洗錢罪判徐男6月,併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每日1000元計。從判決書就可看出,與徐男相關的起訴書就有20多個案號。
▲老師上課。示意圖。(圖/資料照)
徐男控訴,台中地檢署8月26日通知他到案執行,他未收到通知沒有到案,9月7日遭拘提發監。他認為,檢察官沒跟他提到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就直接發監,沒有履行正當程序,因此提起聲明異議之訴。
他也說,自己是擔任高中老師,一時不慎將金融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犯後已深感悔悟、坦承犯行。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要扶養7旬父母及11歲小孩,本身也沒有執行顯有困難、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確有易服社會勞動必要,聲請撤銷原發監指揮、准他就餘刑易服社會勞動。
法官審理後認為,徐男拘提至中檢執行科,被檢察官問「今日開始執行有無意見?」、「有無能力繳罰金」等,徐回答沒收到判決、身上沒錢,自己是被騙的,還要扶養父母、小孩,確實沒向徐提及本案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曉諭他是否另聲請。檢察官也沒在執行指揮書上,記載不准徐易服社會勞動理由,等同沒有理由就駁回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也沒給他對於否准表示意見機會,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法官認為,國家刑罰權行使,對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處分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讓程序更周全。檢察官沒裁量是否讓徐易服社會勞動就直接發監,屬重大剝奪徐人身自由處分,加上徐已入監近1個月,應具相當懲罰效果,認定指揮命令有明顯瑕疵,撤銷原處分。至於餘刑是否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給予陳述機會後再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