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王姓消防員遭白化雨傘節咬傷。(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王姓消防員在分隊備勤時遭毒蛇白化雨傘節咬傷,差點沒命。他辦理退休後向消防署提出申請慰問金40萬元遭駁回後,向法院提告。台中地院認為,王員當時雖符合執行職務,卻是自己玩蛇拍照遭咬傷,屬「自招風險行為」,不符慰問金發放標準,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本身是消防員,對抓蛇很有經驗,是隊上的捕蛇高手。他107年10月11日在服務的台中市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溪湳分隊備勤時,遭白化雨傘節咬傷。他於109年3月2日因「危勞降齡」自願退休生效,7月7日向消防署提出申請慰問金40萬元遭否准、複審駁回後,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判決。
▲王員遭白化雨傘節咬傷,申請慰問金遭駁回。(圖/翻攝畫面)
王員法庭上說,他被蛇咬傷當時,捕蜂捉蛇仍是消防員職務範圍,他在工作地點內於工作時間備勤狀態時,保養維護蛇桶,並利用機會對替代役男實施蛇類習性教育,以利日後捉蛇職務執行。他備勤中遭蛇咬傷,因呼吸衰竭一度生命垂危搶救,住進加護病房後轉普通病房。也因雨傘節咬傷引發多發性神經病變、四肢末端神經異痛症,符合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核給慰問金規定。
消防署則答稱,當天王員請江姓替代役拿出蛇桶清洗後,自己把白蛇放在手上爬行,又因為遇到白蛇機會難得,請江員幫忙拍照,結果遭白蛇咬傷右手虎口,會受傷是因為徒手玩白蛇要求拍照導致。王員當天是備勤,清洗蛇桶非勤務範圍,也無上級指示。要求江員清洗蛇桶已非執行職務行為,竟又徒手抓蛇拍照,既非上班必要行為,也是機關不允許的危險行為,自然不符合慰問金發放標準。
法官認為,備勤屬上班時間,清洗蛇桶也屬抓蛇業務附帶工作,王員當日清洗蛇桶可以認定是處理公務、執行職務。然而,《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所定的「因公受傷」,應指「受傷所從事工作,性質原屬高風險」而言,並不包括「自招或自身疏忽所生之危險」。清洗蛇桶雖可認為是執行職務,但為蛇拍照記錄應非執行職務所必須,尤其將仍具攻擊可能之蛇放於手上供拍照,屬自招風險行為,因此不在慰問金發放標準範圍內,駁回起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