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明年上路。(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明年上路,財政部業近期更新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疑義解答,並於日前更新CFC疑義解答。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這一次新增個人CFC疑義解答中大部分是沿襲營利事業新版的疑義解答,之前常被大家討論的疑義包括CFC所得計算是否可以扣除其在台分公司之盈餘、CFC所得計算是否可以扣除其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但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轉投資公司權益法投資收益等,在這一版個人的疑義解答都獲得釐清。
另外,針對「個人按其直接持有CFC股權比例計算之營利所得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未達670萬元,嗣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是否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也做出明確解釋,並規定即使CFC符合豁免規定者,個人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勤業眾信特別提醒,有關個人CFC相關疑義已有所釐清,基於避免重複課稅,有四種情形個人獲配CFC股利不用再計入海外所得課稅,而CFC生效期限已箭在弦上,納稅義務人務必做好萬全的準備,除了檢視其海外投資架構於CFC生效後之影響外,備妥CFC財務報表更是首要之務。
●四種情形獲配CFC股利無須計入海外所得
王瑞鴻指出,為避免重複課稅,若CFC所得已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者,日後CFC實際分配盈餘時,在計算海外股利所得時即可先行減除以前年度已計入基本所得額之CFC所得,而本次個人CFC疑義解答也提出縱算個人按其直接持有CFC股權比例計算之營利所得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未達670萬元而無須繳納最低稅負,嗣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仍可先行減除以前年度已依CFC制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CFC所得。因此,日後CFC公司分配盈餘時大致有四種情況無須再計入盈餘分配當年度之海外所得:
1. 個人於CFC所得產生年度將CFC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後繳納最低稅負
2. 個人於CFC所得產生年度雖將CFC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因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較高,經計算後無須繳納最低稅負
3. 個人於CFC所得產生年度將CFC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後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未達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而無須繳納最低稅負,譬如CFC公司盈餘1000萬,個人持股50%,則歸課之CFC營利所得為500萬,在沒有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情形下,該CFC所得低於最低稅負免稅額而無須繳納最低稅負
4. CFC公司盈餘雖低於700萬元而達豁免標準,但個人仍選擇於CFC所得產生年度將CFC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未達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而無須繳納最低稅負
王瑞鴻表示,基本上只要CFC所得於盈餘產生年度已計入基本所得額,無論實際上會不會繳到稅,日後CFC分配盈餘時,在計算海外所得時都可以先行扣除以前年度已計入最低稅負之CFC所得,然而,若CFC公司當年度盈餘未達700萬而被豁免適用CFC課稅制度時,由於沒有計入基本所得額,日後CFC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個人仍需計入盈餘分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欲主張所獲配CFC公司股利已計入基本所得額者,縱算CFC公司盈餘未達700萬,納稅義務人仍應將CFC所得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
王瑞鴻另外提醒,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應檢附CFC公司依台灣認可之財務會計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並應經CFC所在地或台灣合格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然而,個人所成立之境外公司有很大部分的比例是為了於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其損益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甚鉅。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過往並沒有建立財務報表及保留帳簿憑證,大多是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
因此,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務必要即早整帳,透過銀行對帳單的整理將財務報表及帳簿憑證建立起來,一方面確認CFC公司的盈餘狀況方能判斷海外投資架構於CFC制度生效後之稅負影響外,另一方面CFC公司的財務報表本來就是申報時必備文件,越早備妥相關資料越能輕鬆面對CFC制度。
最後王瑞鴻提醒,CFC課稅制度的精神是將CFC公司的盈餘視同分配,讓股東提前繳稅,以防杜過往藉由控制CFC公司的盈餘分配政策來達到延緩繳稅的效果,而相關制度設計也落實避免重複課稅,儼然已經是納稅義務人不得不去面對的租稅變革,雖然仍有納稅義務人抱持著僥倖心態,但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趨於嚴謹,課稅資訊日益透明的前提下, 惟有建立正確觀念,做好萬全準備,才是面對CFC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