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苗栗報導
▲袁昱翔酒駕撞死劉姓婦人後,企圖焚毀車輛湮滅證據。(資料照/翻攝畫面)
陸軍步訓部26歲士官袁昱翔,今年3月間,在苗栗市中山路酒駕撞死77歲劉姓婦人,更肇逃焚毀車輛,事後被通知到案時,酒測值高達0.64 mg/L,苗栗地院日前審理時,考量他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劉婦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等罪判他7年有期徒刑。至於焚毀車輛涉及公共危險部分,先前已也遭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指出,袁昱翔原為陸軍步訓部中士分隊長,今年3月18日晚間,與友人在KTV唱歌飲酒後,19日清晨5時許,酒駕行經苗栗市中山路,高速撞上走在路邊的77歲劉姓婦人,造成她頭胸臉部外傷合併多發肋骨骨折、多重臟器損傷,經搶救後於上午6時3分許宣告不治;袁昱翔深怕酒駕遭查獲,當下立即離開現場,並在英才路焚毀愛車,轄區警方循線追查通知袁男到案後,酒測值0.64 mg/L。
▲警方帶著袁昱翔返回現場指認。(資料照/翻攝畫面)
袁昱翔出庭時宣稱,案發後他曾回到現場觀看救護車到場才離開,也有委請朋友的女友幫忙報警叫救護車;羅姓報案人出庭時則證稱,當天看到劉婦倒在路邊時,並無人報案,他在打110時,曾到看黑色賓士車從旁邊的巷子開出來,然後擋風玻璃是破碎的狀態,車輛開回來後又逃逸,袁男僅搖下車窗,人並未下車。
法官認為,袁男的律師事後雖辯稱朋友以為是在開玩笑,加上喝得太醉,所以才沒幫忙報警叫救護車,但袁男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加上根據羅姓證人證詞,足以認定,袁男並未等到救護車到場就先行離開,難認袁男肇事後,對劉姓婦人的生死及是否確實得到救治有何在乎之情。
苗栗地院審酌,袁男行為時仍為現役軍人,國軍各單位均三令五申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對駕駛人自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皆具高度危險性,卻仍犯下本案,對劉婦造成死亡而不可回復的嚴重結果,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此外,袁男肇事後,未留在現場或採取任何有助於救治劉婦的措施,逕自逃離,漠視國家法令及他人生命權利,所為殊值非難。
法官考量袁男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判他5年6月徒刑,另依《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判他2年徒刑,應合併執行7年。全案可上訴。
▲袁昱翔遭判刑7年。(資料照/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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