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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強制驗尿判決違憲 警政署:遇緊急情況驗尿24小時內報檢察官許可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警政署。(資料照)

▲警政署。(資料照)

警方查毒未來將不能以導尿強制採取方式。一名陳姓男子9年前因吸毒被逮,當時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導尿管對陳男強制驗尿。雖確實結果為陽性反應,檢方依法起訴。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此種採尿方式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違憲。對此,警政署表示,即日起至主管機關完成修法前,已責令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於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認為,檢方、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免於受傷害之身體權,因此自判決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宣告前已依規定採尿但尚未結案者,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日起2年內,妥適修法,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如情況急迫,在依法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後,應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不應准許,便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則得於採尿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

警政署表示,未來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之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警政署除已即時通報本號判決予各警察機關遵循辦理,並將於各式集會)、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後續亦協助主管機關(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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