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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龍張錫銘假釋夢又碎!還得付訴訟費1000元 法院駁回9理由曝光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張錫銘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已服刑17年拚假釋18次失敗。(圖/資料照片)

▲張錫銘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已服刑17年拚假釋18次失敗。(圖/資料照片)

惡龍張錫銘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至今已服刑17年,從2017年起已報請18次假釋都未通過,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提出行政訴訟,本月5日親自出庭,懇求法官「一切依法行政就好」,台南地院將在19日上午裁定駁回請求,台南地院列出9點理由。

張錫銘已經在台南監獄服刑超過17年,這期間皆表現正常,申請假釋18次皆被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於5日上午開庭言詞辯論,張錫銘親自出庭,他主張監獄對他差別待遇,與他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假釋,甚至同案的詹龍欄也通過假釋,但他卻每次申請都遭駁回,甚至第16次報請假釋時,連假審會都沒通過,張錫銘在最後懇請法官:「一切依法行政就好」。

台南地院19日宣判,駁回張錫銘請求,訴訟費用1000元必須由原告張錫銘負擔,另外,提出9點判決理由要旨,針對張錫銘稱其在監受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未移外役監或監外作業、監獄管理措施悖離常情部分,並非本件訴訟標的,應依法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為宜。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說明駁回請求理由。(圖/翻攝畫面)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說明駁回請求理由。(圖/翻攝畫面)

台南地院列出9點駁回請求理由:

1.「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是以假審會決議僅供法務部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法務部矯正署之效力。且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被告「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

2.考量原告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等三大面向後,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又持槍殺人,經警方公告為重大通緝要犯,逃亡海外回國後又組織犯罪集團,持火力強大槍械強虜被害人勒索鉅額贖金,數度與警方對峙交火,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期間沒有任何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許可假釋,尚非無據。

3.張錫銘雖主張其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且當時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之標準,但此亦非被告判斷有無悛悔情形之唯一要件。

4.張錫銘經矯正署不予許可假釋後,距離本次陳報假釋期間,仍未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之作為,經本次假審會納入審酌,故假審會兩次審查之基礎事實有別,並無原告所稱事務本質無差異而為不同判斷之情事。

5.矯正署並未作出許可張錫銘假釋之處分,即張錫銘是否可以假釋出監,在假審會決議後並未確定,原告就假審會之決定結果,僅純屬願望、期待。應以矯正署之行政處分為依據,且張錫銘亦未曾依假審會決議而有財產處分或其他具體信賴之表現,尚難認原告已有信賴表現之行為。

6.張錫銘認為國家應負有促成雙方和解之義務,顯有重大誤解,且其犯殺人罪部分死亡1人,強盜擄人勒贖之被害人共12人,殺人未遂部分則有警員2名及被害人1名共3人受傷,其餘涉嫌毀損巡邏車等案件,均未賠償被害人或獲得原諒,原告亦未提任何可能和解之計劃書供被告審酌。

7.另查與張錫銘相關刑事案件之共犯有10人,僅詹龍欄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年2月不等,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張錫銘於開庭時稱詹龍欄在監執行逾20年始被假釋,假釋審查也是從嚴,張錫銘以相關其他共犯均已假釋為由,主張處分違反平等原則,顯不足採。

8.綜上所述,臺南監獄假審會之決議並無拘束矯正署之效力,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請求被告對原告110年10月之假釋陳報,應作成准予假釋之行政處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9.張錫銘稱其在監受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未移外役監或監外作業、監獄管理措施悖離常情部分,並非本件訴訟標的,應依法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為宜,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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