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屏東報導
▲周姓婦人入住不到一個月出現抽搐情形,最後因延遲轉院出現失能,地院認定有疏失判賠。(圖/翻攝GoogleMaps)
屏東周姓婦人(72歲)因被診斷出精神疾病住進迦樂醫院,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因抽搐不止進行救治,最後竟然出現失能情形,家屬因此控訴院方醫療疏失提告求償,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院方有延遲送醫的疏失,因此判賠醫師連同院方須賠償560萬,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姓婦人的女兒控訴,其母在2018年6月7日住進迦樂醫院,並由龍姓院長及邱姓醫師擔任專責醫師,但當月26日清晨4點多,周女接到醫院告知母親抽搐不止需轉送枋寮醫院,周女急忙趕去後卻在當天早上9點多才看到母親被推進醫院,但後來病況直轉直下,最後再轉送高雄榮總,經治療後判定為「腦膜腦炎合併癲癇」後來就住進加護病房。
周女控訴,母親被救治後生活無法自理,需要長期臥床照料,在取得母親的病例後,主張迦樂醫院有醫療疏失且又延誤送醫,導致媽媽病情惡化,而且每個月必須多出近4萬元來照料母親,讓人身心俱疲,因此決定同時向迦樂醫院及龍、邱兩名專責醫師提告求償照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24萬元。
庭審時,被告方強調周姓婦人當時並無急重症狀況,當天早上6點評估後僅需一班轉院即可,但院方合作的救護車業者位在屏東市,要派車趕來需要一段時間,當天早上8點45才將周婦轉到枋寮醫院,否認有醫療疏失及延誤送醫的情形。
屏東地院後續將這起案件送醫醫會鑑定,認定周婦出現癲癇抽搐的情形有緊急轉院的需要,以期能保護腦部不要受到損傷,但迦樂醫院並無相關背景及相應的器材,應將患者送往具備相關能力的醫療院所,不管是院方及2名專責醫事都有遲延怠於轉院的作為,認定與周婦受到的失能傷害有因果關係,權衡所有案情後,應賠償560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