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5)日說,有關外界提出曾犯黑、金、槍、毒者,應限制具參選資格,內政部為杜絕有關人員藉參選漂白的情事,將妥慎研修兩項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的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期待。
▲對於朝野擬提案修正選罷法,內政部表示將妥慎研修。(示意圖/資料照)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擬提案修正選罷法,增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情事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包括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等在野黨團都表示支持。
內政部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指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也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的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還須在限制參選的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內政部強調,為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以期在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新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