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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納「排黑條款」 羅致政個人版本曝光:《反滲透法》也納入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院團日前宣布將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民進黨團幹事長羅致政今(8)日火速提出新版本修正案,除黑、金、槍、毒列入排黑條款外,將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也納入。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羅致政、副幹事長林靜儀及黃世杰,日前召開「積極回應民意,推動公職排黑修法」記者會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羅致政、副幹事長林靜儀及黃世杰,日前召開「積極回應民意,推動公職排黑修法」記者會。

羅致政提案指出,為掃除黑金勢力介入政治,防杜「涉黑、金、槍、毒」者透過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漂白,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與法令之審議,特強化公職候選人排黑條款;又犯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侵害國家法益罪者,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提案獲24名委員連署。

羅致政表示,感謝委員們的全力支持,讓此一修法迅速完成連署,並於今天送交立法院議事處。他並強調,此修法提案為委員的個人版本,民進黨的黨團版本,在未來經內部討論凝聚共識,並配合行政院版本提出之後,將再研議提出。

羅致政提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重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如下:

1、排黑條款:涉黑金槍毒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

2、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3、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將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都納入。

4、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

5、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6、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7、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

8、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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