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訂婚後嫖妓、腳踏兩條船被女友抓包,怒向法院提告求償。(圖/翻攝自pixabay)
賴姓男子與交往10多年女友訂婚後,卻遭抓包買春、與女員工過從甚密而分手。女友認為自己「青春耗盡卻成一場空」,怒控她「無故違反婚約」求償30萬元。法官認定,賴男無意遵守婚約確有過失,判他應給付5萬元。
判決書指出,賴男女友控訴,她與賴男交往10多年,也是事業夥伴。賴110年1月跟她求婚成功,已訂下婚約,但之後卻被發現他去嫖妓,甚至跟黃姓女子過從甚密,之後還將黃女引進公司。她多次質問,賴卻提分手並持續與黃曖昧,導致關係決裂,婚約已無履行可能。
她接著說,與賴男認識交往到訂婚已10多年,自己耗盡青春,卻因對方無故違反婚約讓她期望落空,無顏面對親友,顏面盡失並承受巨大壓力,依《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請求賴男支付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賴男則駁稱,女友有傳訊息說,「我們就是分手了」、「如果你想分手可以直接說」、「所以我們就是不可能了」。由此可知,她是基於個人意願選擇結束婚約,自己則是成全對方選擇。雙方婚約是在西餐廳透過簡單儀式完成,分手時彼此也沒有辦理結婚的實質具體準備,也沒有發喜帖、邀請函等,認為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勘驗2人對話紀錄,發現女子質問「我們也不用再聯絡了」,賴回「妳很好,是我很爛」、「中間發生買春,或妳認為我有小三」、「我很爛應該離妳遠一點」,當賴表示抱歉並提分手後,女友馬上傳「可是我很愛你」、「為什麼不能一起努力」,可見仍想挽回,沒有解除婚約的意思。
法官審酌,賴男曾言明要和女友分手,並提及自己曾買春、被認為有小三等,可見已無意遵守婚約,屬有過失的一方;女子則無可歸責事由,認定賴無理由違反婚約,女友求償有理由,判賴應給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