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健保停、復保規定沒法律授權,判定違憲。(圖/資料畫面)
一名李姓女子因長期旅居國外,農曆春節才會返國,因此被中央健保署於2015年要求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費。李女不服,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中關於停保、復保規定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判決違憲,相關條文最慢2年後失效。
李女指出,她於2002年2月間出國前辦理健保停保,而她長期旅居國外,僅農曆春節短暫回國,假期結束就出國,期間沒辦理復保。但健保署於是2015年、2016年間要求她補繳健保費,她認為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於2012年修法後,要求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能停保,沒有考慮到像她這種長期旅居國外者,已侵害人民權益,不符比例原則。
且修法後,僅新增駐外人員或隨行的配偶、子女,在因公返國狀況下,得免辦理停保、復保,也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遲至判決公告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而該2項規定就停保、復保部分所設之要件,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權、保障財產權意旨無違背,也不違背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不過,目前已施行細則規範的停保、復保制度,如仍認有維持施行之必要性,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並給予相關機關2年檢討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