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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分別簽訂 可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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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的稅率跟其他稅目相比,雖然有比較低,但對營建業來說,其工程合約金額往往動輒數千萬元,因此是一項極大的稅賦負擔,此時如何節稅成了各營建公司財務人員關注的地方。

筆記起來!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分別簽訂,印花稅或可節稅。(圖/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

▲筆記起來!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分別簽訂,印花稅或可節稅。(圖/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


 
譬如與人簽訂機械設備採購安裝維護合約總計600萬元,其中買賣機械設備金額500萬元,承攬安裝維護費用100萬元,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故合約內雖具有買賣及承攬兩者不同性質,合約雙方仍要按總價各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果一開始將其分別訂立為機械設備買賣合約及安裝維護合約,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機械設備買賣合約部分只要貼用印花稅票12元,省下不少印花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憑證按新台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同一契約書中兼具買賣及承攬性質即為概括性承攬合約,依規定應按較高之稅率或稅額,課徵印花稅。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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