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駕駛人大多都有遭人逼車、閃大燈的經驗。(圖/翻攝自PIXABAY)
惡意逼車、閃大燈不算強制!吳姓男子日前在國道開車,因對前車緊跟逼車、閃大燈,遭王姓男子檢舉違規並提告強制罪。苗栗地檢署偵結,認為吳男行為雖有挑釁意味,但未對王男的人車施加「有形」暴力,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最後做出不起訴。
去年4月15日晚間9點多,王姓男子開著小客車行駛國道三號南下121公里處,也就是苗栗縣造橋路段,後方突然出現一輛小客車緊隨他後方逼車,並連閃遠光燈及恆亮照他。整個時間長達19分鐘,範圍則持續了37公里,直到大甲路段時才狀況解除。他氣到拿行車紀錄器向國道警察檢舉對方違規,認為已妨害他正常行駛國道權利,提告該車駕駛吳姓男子涉嫌觸犯強制罪。
吳男坦認有對王男閃大燈,但因時間有點久,已忘記是否有一路緊隨他的車,辯稱當時因為一時情緒上來,才會這樣做。他承認有行政違規,但否認有強制罪所說的強暴脅迫情況。
檢察官勘驗王男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吳男確實有閃王男大燈,以及駕車逼近前車情況,但並非 一直持續未間斷。
檢察官認為,吳男行為雖有挑釁意味,但未對王男的人車施加有形暴力,行未未達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等不法目的之意思,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加上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