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紅線違停,不理會警員盤查就將車開離,遭逕舉開罰。(圖/翻攝Google Map)
台中市劉姓男子開車到北屯區,將車違停在紅線上。他看到員警上前,似乎要對他開罰單,立刻將車開走,事後竟遭員警以「逕行舉發」方式,告發他紅線違停、拒絕盤查逃逸。劉男遭罰2萬元,駕照還被吊扣半年,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台中地院審結,認為現場警員未告知要當場開單,舉發有瑕疵,同意撤銷。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110年2月26日晚間開車出門用餐,將車停在北屯區松竹北二街、崇德六路附近的路邊紅線。員警到場後,先告知劉男「此處不能停車,麻煩證件借一下!」,劉不願提供證件並說「我要移走了!」警員再告知「這裡連臨停都不行喔!」,劉男再回「我知道,我要移走了!」,警員接著說「我會逕行舉發!」,劉又說「我就要移開了」,警員再重複「先生,我會逕行舉發」,劉立刻上車將車開離現場。
劉男事後收到紅線違停、拒絕停車受檢逃逸的罰單,裁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半年。他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他表示,當天有多輛車同時違停,大家也同時在移動車子,員警是否有將當天所有違停者同時間開立罰單?他違停立刻將車移到停車場後即返回餐廳,員警也有看到且都未向前盤查,何來肇逃!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因人民個案違法狀況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不是法律應保護的利益。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也就是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然而,警員到場攔查時,僅要求劉男出示證件,劉只說要移車,沒有不願配合或積極逃逸行為。警員在場攔查劉男,應明確要求出示證件,表明要當場開單,但警員卻說要「逕行舉發」,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