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金貴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再審獲判無罪,再審更一審改判無期。案經發回,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二審去年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11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男子林金貴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案,全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圖/中央社)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在案發現場,提出不利被告的供述證據,經再審更二審審理,發現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瑕疵或內容不實,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的依據。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的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的認定,以免造成冤獄;再審更二審依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合乎法律規定,因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全案起於,林金貴被控於民國96年5月9日在原高雄縣鳳山市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警方逮捕林金貴,不採信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依目擊證人指證等事證移送,案經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等罪嫌起訴。歷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林金貴無期徒刑,最高法院99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案經林金貴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本案凶嫌頭髮長度為關鍵,林金貴提出案發前2個月的大頭照等事證,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而屬新證據,並足以動搖認定事實的基礎,於106年4月18日裁定再審開啟並停止刑罰,林金貴關押9年餘獲釋。
高雄高分院再審於107年間判決林金貴無罪,理由包括經檢視林金貴96年1月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所附照片、96年3月間拍攝的大頭照,可見林金貴當時髮長僅止於耳上。
再審判決指出,依醫院鑑定,林金貴當時拍大頭照到案發的96年5月間,頭髮不可能那麼快長成披肩長髮,與案發時監視錄影器拍到的凶嫌髮長不符,且該影像模糊不清、證人前後供詞不一,難以對林金貴定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依林金貴提出的短髮大頭照非原始檔、有證人證實林金貴有槍、案發時蓄髮和緝凶畫面相符等證據,109年12月間逆轉判決,再判無期徒刑。林金貴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0年11月撤銷再審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再審更二審認為,林金貴大頭照拍照時間無誤,依鑑定結果推算,96年1月、3月間的耳上短髮,至案發時96年5月9日,不可能長到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中的凶手長髮披肩髮型,難以認定林金貴為影中凶嫌。
再審更二審並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相關照片,均無法認定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中的凶手就是林金貴,且無法認定凶手是否戴假髮;警方在案發現場蒐集的扣案槍彈、毛髮、指紋等跡證,也都難以認定與林金貴有關。
再審更二審採信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也認為2名目擊凶嫌逃逸的證人是案發後5個月才指認林金貴,但指認程序不符規定,且2人偶然追趕凶手並受亮槍威嚇,因受「凶器聚焦效應」而未能清楚聚焦看清凶手長相、特徵,指認恐因未與真實相符;全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