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未經許可轉投資中國紫光集團,經濟部投審會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投審會表示,鴻海說明取得紫光股權是經中國法院標售程序,無法掌握標案時程,並非故意不事先申請,並考量鴻海事後主動處分股權,也承諾今、明兩年在台持續投資。
鴻海今(19)天晚間公告,工業富聯處分轉投資興微(廣州)產業投資合夥企業,而間接投資紫光集團,不過未事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遭投審會罰鍰1000萬元。
經濟部晚間發布3點說明。第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的規定,鴻海未經投審會許可,一度透過多層次架構取得紫光公司約8.23%股權,已違反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裁處。
第二,投審會表示,審酌此案事實,依「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估算裁處金額,並考量鴻海說明已於去年12月16日主動處分紫光公司股權,並無技術外流的疑慮,對國內經濟產業影響輕微。
此外,鴻海也向投審會說明,取得紫光股份是經中國法院標售程序,無法掌握標案時程,並非故意不事先申請許可,且鴻海在調查期間充分配合,也在近3年內已投資台灣逾204億元、創造7943個就業機會,因此可酌減罰鍰金額,今天處以罰鍰1000萬元。
最後,投審會指出,鴻海已承諾會在112年至113年持續投資台灣,包含以台灣為研發中心,在新北資訊園區、高雄軟體園區與新店寶高園區共投資66.91億元、新增廠房設備48.68億元、研發費用33.92億元,以及增聘台灣員工1515人。
投審會強調,後續將要求鴻海落實承諾及回報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