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發現前妻婚前就有丈夫還生小孩,怒告侵害貞操權。(示意圖/Unsplash)
吳姓男子因黃姓前妻離婚後要爭取孩子監護權,發現她竟聲稱10多年前已跟另一名簡姓男子辦婚禮結婚生子,訴請跟吳男婚姻無效。吳男認為黃女隱瞞已婚,氣到控告她結婚5年間共發生108次性行為,以侵害貞操權為由求償30萬元。但法官認為,吳男無法舉證加上已超過10年請求時效,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與黃姓女子100年透過網路婚友社認識,因黃女自稱單身,兩人交往不久就懷孕,隔年8月結婚並辦理登記;105年2人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監護權歸吳男。黃女事後為爭取孩子監護權,108年竟對吳男提婚姻無效及離婚協議不存在訴訟,聲稱她早在92年就與另一位簡姓男子辦婚禮並生下一子,但未辦理登記。由於當時制度為「儀式婚」,
因此簡男才是她的合法丈夫。
吳男向法官表示,黃女在110年5月找簡男去戶政事務所辦2人在92年的婚姻登記,同日辦理離婚,還要求戶政人員將她與吳男生下的孩子,推定是她與簡男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他接到戶政人員通知後,及時提出監護權文件才順利制止。
吳男不滿地說,黃女隱瞞自己已婚生子身分,和他交往、結婚、生子。他主張從100年4月至同年6月,每月2次和黃女發生性行為;101年7月至105年1月離婚止,每月3次和黃女發生性行為,合計共發生108次性行為,認為黃女侵害他的貞操權,求償30萬元。
黃女承認在92年與簡男舉辦儀式婚,但辯稱不知該儀式婚有效力。她100年8月懷孕後,就沒有跟吳男發生過性行為。吳男則說,當時2人年輕且新婚,不可能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年齡及是否新婚,與發生性行為沒有必然關係。吳男雖主張101年至105年與黃女有性行為,卻提不出證據,難以認定貞操權被侵害。至於100年8月黃女懷孕前,縱使雙方有性行為,但吳男遲至110年9月才提告求償,已超過《民法》10年請求權時效,駁回吳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