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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壽司郎屁孩」如果在台灣 司法院:家長也要賠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司法院引日本壽司郎屁孩惡搞事件,說明、提醒民眾,孩子觸法,家長有責任。(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粉專)

▲司法院引日本壽司郎屁孩惡搞事件,說明、提醒民眾,孩子觸法,家長有責任。(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粉專)

日本知名連鎖店「壽司郎」遭17歲少年惡搞,引爆軒然大波,壽司郎股價暴跌要對少年提告求償,輿論嚴厲撻伐,少年的父母出面鞠躬道歉。此事在台灣也引發不小討論「未成年犯這樣的錯,如果在台灣,爸媽也要負責嗎?」對此,司法院透過臉書粉專說明,表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上,是需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院解釋,當未滿18歲青少年的行為侵害到他人權利時,所謂「連帶責任」,就是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要連帶賠償被害人損失。

而之所以有這樣的制度,因為青少年大多沒有足夠的資力,且法定代理人對於自己孩子的行為,也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

另《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他的的監督並未疏懈,或者在有監督的狀況下,損害還是難以避免,法定代理人就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同法條第3項也有規定,當被害人沒有辦法依照前2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因為被害人聲請,斟酌孩子、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經濟狀況,讓孩子或法定代理人負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

而在刑事部分,《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相關規定,首先青少年做錯的事情如果是屬於刑事犯罪,父母並不需「連坐」,刑責需由青少年自己承擔
,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進行全面調查並由少年法院進行審理。

不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也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導致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觸犯刑法,少年法院可以命法定代理人接受「親職教育」,如果未依規定接受,可以連續處罰。如果忽視教養的情況嚴重,少年法庭甚至可以裁定公開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司法院強調,不論是依照《民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重點在於法定代理人都有監督、教養孩子的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都需要為孩子的種種行為負起監督與教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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