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弋/台北報導
▲金管會針對康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開罰144萬元;另,該公司董事長鄭大宇(中)挨罰120萬元外加降薪6個月。(圖/康和證券提供)
金管會今(2)日公告對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罰144萬元,原因是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董事長鄭大宇個人挨罰120萬元,連帶降薪6個月;總經理、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也連帶受罰。
金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康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經營,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情事。因此對康和證券董事長鄭大宇、總經理邱榮澄、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丁永康核處警告、罰鍰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金管會透露,康和證券處理涉及負責人被檢舉案之程序,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包括:稽核室出具涉及鄭大宇被檢舉案之調查報告,先經鄭大宇簽核再送獨立董事;檢舉案調查報告僅列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報告事項,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審計委員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於議案中發言,有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虞;董事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
其次,非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成員例行性列席會議,且未於討論及表決時離席,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第三,康和證券在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以公司資金為鄭大宇代墊保釋金。檢調機關110年搜索康和證券及約談鄭大宇,在公司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邱榮澄接獲鄭大宇來電,未經合理查證涉案原因,僅口頭諮詢部門主管意見,即指示其秘書簽呈臨時借款單調撥公司資金;另丁永康於邱榮澄向其口頭諮詢為鄭大宇代墊保釋金事宜時,僅提供鄭大宇自聘之外部律師意見,未再提供妥適專業意見。
另外,康和證券與客戶承作自訂槓桿股權選擇權未充分揭露交易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調整客戶作業處理費率,未送權責主管准駁;還有客戶對帳單寄送內部業務人員電郵信箱等作業面缺失情事。
金管會指出,上述缺失顯示康和證券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經營,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警告及新台幣144萬元罰鍰;為督促該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以身作則形塑良好企業文化,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康和證券對鄭大宇、邱榮澄及丁永康調降月薪20%,分別為期6個月、6個月及3個月。
另前述有關檢舉案調查報告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及董事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之違規事實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對為行為之負責人鄭大宇處以1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