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志偉跨海提告請求返還5700萬元。(資料照/翻攝畫面)
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與已故知名製片裴祥泉合作拍片,並借款5700萬餘元給裴祥泉,但未獲清償,跨海提起返還借款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曾志偉敗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5700萬元應由裴祥泉的繼承人應連帶給付。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曾志偉主張,裴祥泉在世時,雙方曾有多部電影合作,其在台灣主演、執導電影所得報酬等款項,也由裴祥泉處理。2003年雙方進行結算,確認裴祥泉應於同年3月18日返還5700萬元。因至裴祥泉於2015年間過世止皆未獲清償,因此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就該筆款項連帶負返還責任。
法官認為,裴祥泉需返還5700萬元部分,與證人所述相符。而裴祥泉生前簽立的結算書,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為裴祥泉所親簽,足認曾志偉與裴祥泉間,確實存在委任關係,約明由裴祥泉代曾志偉收款,並負責後續處置等情事。
而裴祥泉過世後,與曾志偉間的委任關係消滅,裴祥泉的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曾志偉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繼承人在繼承裴祥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5700萬元本息核屬正當,因此判決應返還5700萬。全案仍可上訴。
裴祥泉的胞妹曾抗辯,認為曾志偉的主張子虛烏有,並沒有所謂1999年、2003年間,曾志偉曾入境台灣情事,也無相關舉證,說明是合作拍什麼電影、盈餘如何分配等,甚至雙方的借貸。
裴祥泉的2名胞弟則強調,裴祥泉僅曾任曾志偉8部電影的監製,代表出資的出品人籌設電影的總企劃,如果要追討,也應向出品人討。且當時不追討,過世後3年才提訴訟,已逾時效,主張也不合理。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曾志偉有提出借據,但僅能證明裴祥泉有簽名,雙方是否成立消費借貸等,曾志偉並未舉證。且調閱曾志偉的入出境紀錄,並未有證人所述,曾於1999年、2003年入境台灣的紀錄,因此判決曾志偉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