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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柬埔寨外遇生子元配怒告求償 他辯「性自主權」保障法官打臉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外遇生子遭妻子提告求償,竟辯受性自主權保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男子外遇生子遭妻子提告求償,竟辯受性自主權保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蘇姓男子婚後7年到柬埔寨工作,竟與當地女子同居生下1子,遭元配求償80萬元。蘇男竟辯稱,他與妻子是奉父母之命結婚,婚後感情不睦,與別人生育子女應受「性自主權」保障。台中地院審結,認為通姦雖已除罪化,但司法院解釋仍認為配偶有忠誠義務,蘇男應賠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與妻子結婚,7年後他一人到柬埔寨工作,竟然有了小三更與對方同居生子。元配得知後,認為蘇男已損害配偶權,讓她精神上受到相當痛苦,怒告民事損害賠償,求償80萬元。

蘇男否認侵害配偶權並說,他跟妻子是奉父母之命結婚,婚後感情不佳,2人個性差異太大,從106年開始就沒有夫妻之實。妻子之後也搬回娘家居住,2人無心經營婚姻,就算他沒有通姦生子,婚姻也難以維持。他與他人生育子女應受性自主權保障,也不違背善良風俗,並未構成侵權行為。

法官認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71號雖宣告通姦罪違憲,但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的存在,而是認為透過刑罰約束配偶履行忠誠義務,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元配求償有理,判蘇男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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