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居酒屋老闆性侵酒醉女客,二審改判有罪。(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已婚的陳姓居酒屋老闆,前年趁一名到店裡消費的妙齡女喝醉,神智不清,竟假裝擔任「護花使者」,將她跟她的友人載到汽車旅館休息,另開房間性侵得逞。陳男一審因為被害人前後說詞不一獲判無罪,二審卻認為陳男仍有趁人酒醉性侵,改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本身在南屯區永春東一路經營一家居酒屋,110年8月29日凌晨,一名24歲女子與幾名網友到居酒屋喝酒,喝到凌晨5點結束。陳男見女子已經酒醉、神智不清,提議護送女子,開車載她與她的友人前往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
陳男與女子朋友等人繼續在房間聊天,不過因為女子發酒瘋在房內亂踢亂叫,她的一名友人懷有身孕,擔心出狀況,詢問女子是否要另開房間。女子點頭說「嗯」,由陳男帶到另一房間,卻因此遭陳男性侵得逞。
女子酒醒後驚覺遭侵犯,報警指控他性侵。但陳男否認,辯稱是女子主動抱他、親他還摸他下體,2人才發生性行為。女子事後還自己沖洗,他送女子回家後,她還自己下車走回住處。
女子友人也證稱,事發後問她是否喝醉,她回沒有喝醉,只是想看陳男是否會對她幹嘛。女子友人也描述案發當天,女子雖有自主移動能力,但有些「踉蹌」;在汽車旅館時已有言語不清,出現亂叫、床上翻滾、抱著坐床上的陳男等。
台中地院認為,女子證詞前後不一,自相矛盾,與常情違背,認為事證不足判陳男無罪;陳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從證人證詞顯示,女子被陳男帶到另一間房間時雖然有意識,但已達酒醉意識不清、身體不受控等狀況。女子與陳男發生性行為,雖然證詞前後不一,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應由法院自由心證斟酌和者與事實相符。不能因為女子證詞矛盾,就認定全部證詞不可採。
法官審酌,女子證詞雖有瑕疵,但仍不影響陳男趁女子酒醉後性侵的事實,陳男辯詞不予採信,撤銷一審判決,改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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