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向承攬標案的業者索賄,又利用清潔隊甄選收賄並隱匿不法所得。懲戒法院認為,温志強嚴重敗壞官箴,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多次向承攬標案的業者索賄。(示意圖/中央社)
合議庭認為,温志強103年間當選鄉長、107年間獲鄉民支持連任,實有愧於選民與國家付託,嚴重悖法亂紀、敗壞官箴,並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審酌其多次索賄、鉅額不法所得,日前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全案起於,温志強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公共工程的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標案業者收賄;又利用鄉公所109年間2度辦理清潔隊甄選時,分別向應徵者與其親友收賄;並為隱匿歷年不法所得,將不知情的母親、兒子銀行帳戶拿來洗錢,並買入土地來規避司法追查。
苗栗地檢署於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温志強,認定涉嫌以得標金額8%到15%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從中索賄的工程案有129案、人事案2案、洗錢案1案,包含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案、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多起鄉內工程圍標案、委託設計監造案,不法獲利達新台幣1289萬8100元,全案仍於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
監察院認為,温志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鄉民謀取福利,卻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賄中飽私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於今年1月間全數通過彈劾温志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