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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商標槓上「紀念品」廠商:立體造型觸法、可罰一億

記者林欣、游博智/台北報導

2006年時101企圖向偶像劇收取「入鏡費」,被揶揄是死要錢,但在去年底101又陸續發函警告數家紀念品廠商,指出鑰匙圈等商品以101大樓外觀為造型,已經侵犯101註冊的「立體商標權」,不僅要求下架還要付出30萬不等的合解金。律師函還寫最高可以要1億元的罰金,讓台中的製造商周先生壓力大到1個禮拜就瘦了3公斤。

紀念品製造商曾小姐:「完全不能談,就是30萬,如果沒有30萬他就是告!」1座迷你版的精緻101豎立在原子筆的末端,就是這隻寫字會發亮的造型筆讓廠商面臨挨告危機!台北101主張他們的大樓外觀已經註冊立體商標,認為這隻筆侵權。年關收到 101的律師函,廠商嚇破膽,上頭明文寫道違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以上刑事責任屬公訴罪,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所產生影響相當嚴重。但廠商質疑101動機不單純。紀念品製造商曾小姐:「有些廠商他是120萬,聽說也打對折60萬,就是要錢!」

手工打造台灣造型的鑰匙圈上面有台灣地標 101,請的員工不是需要錢的學生就是二度就業的媽媽,從小攤販起家的周先生也收到101的律師函,看完讓他頭皮發麻。紀念品製造商周先生:「光是那個禮拜真得是瘦3公斤,101是台灣的地標、一個驕傲,可是我們要大力跟他推展卻又被政府最大官股給一個阻礙,這樣有點互相矛盾。」

101發言人劉家豪:「一旦涉及有商業販售的行為,它就可能跟商標抵觸或者是跟公平法抵觸。」像之前偶像劇以101大樓當背景拍攝屬不違法,智財局也指出如果把101外觀當成鑰匙圈,消費者認為是地標的紀念品,廠商可以用沿用《商標法》第36條 「非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主張自己沒有侵權,不過到底有沒有侵權還是需要法院來認定。(整理:實習編輯廖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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