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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搶劫後還性侵夜歸女 屏東獸男提「精神抗辯」企圖減刑遭打臉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羅男犯案後又想以「精神抗辯」企圖脫罪失敗,法院重判20年。(示意圖/Pixabay)

▲羅男犯案後又想以「精神抗辯」企圖脫罪失敗,法院重判20年。(示意圖/Pixabay)

屏東羅姓男子2022年間連續搶劫2名夜歸女子,並性侵其中一人得逞,案經法院審理後,羅男還想以精神抗辯等理由企圖脫罪,但一、二審時均認為他行為能力正常拒絕減刑,羅男上訴到最高法院後,仍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強盜強制性交共兩罪重判他20年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第一起案件發生在2022年1月18日晚間10點多,羅男騎機車並攜帶刀械在潮州鎮尋找目標,碰巧阿美(化名)被盯上,羅男上前就勒頸並持刀抵住脖子,搶走阿美1000元後離去,第二起案件發生在2月6日晚間9點多,羅男又上街犯案,他發現阿雪(化名)一人獨坐在商店外的階梯上,先是以水果刀將對方架到空地後,搶走600元並性侵得逞,過程中阿雪一度想藉機逃跑,卻被羅男抓住痛毆後再持刀砍傷,阿雪受暴後向母親求救,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循線將羅男逮捕,後來也遭到檢方起訴。

案經法院審理後,羅男坦承犯行,但又建請法院考量到他已將1000元歸還給阿美,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甚至有主張精神抗辯,依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行為能力」,要法官為他減刑;但法院依法送交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顯示羅男心智正常,也沒有失去便是行為能力,再加上他明明有正作經驗及能力,卻依然選擇傷害他人,因此拒絕減刑。

此外,一審時法官也認定兩名受害女子都是在極度恐懼的情形下被搶劫施暴,再加上阿雪年紀正處黃金時期,因為他一時的獸慾而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因此要依法重判,二審時也認定一審判決合理,駁回羅男上訴,後來羅男還是不滿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仍判決合理,依法維持重判20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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