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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射51槍後急衝警局 律師:「利用自首制度」本來就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家當鋪20日遭人持槍掃射,嫌犯投案後供稱與當鋪有糾紛才開槍洩憤

▲新北市一家當鋪20日遭人持槍掃射,嫌犯投案後供稱與當鋪有糾紛才開槍洩憤。

新北市20日發生少年槍手持槍掃射當鋪案,警方表示,劉姓犯嫌是隨機攔搭計程車到現場開槍,再搭同輛計程車向警方投案,劉嫌供稱與當鋪有糾紛才開槍洩憤。林智群律師說,開槍後跑去自首,根本不是有悔意,而是「利用自首制度」本來就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

林智群律師指出,現在黑道連開槍都有SOP了:1.派少年出去。2.搭計程車。3.開完馬上投案。4.律師馬上到。

林智群律師表示,少年開槍後,要求計程車司機趕往派出所,就是要爭取「自首」。犯罪事實&犯罪人,只要警察還不知道其中一個,行為人就跑到警察局承認是自己幹的,就構成自首。

以槍擊案為例子,少年開槍,路人一定報警,說「有人開槍」,警察已經知道犯罪事實,但還不知道是誰幹的,這個時候如果警察出現在現場,直接逮捕,那就不是成立自首了,如果往派出所途中被警車攔下圍捕,也不會構成自首,所以少年開槍後當務之急,就是要趕快跑到警察局。

林智群律師說,之前自首是一定可以減刑,但是很多人利用這個法條,撞到人,也不管人家死活,不打電話叫救護車,先打電話報警自首,像開槍後跑去自首,根本不是有悔意,而是「利用自首制度」本來就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那法院也知道這個情況,就提案希望修法,立法院就修法,改成「得減」,那法官審理時,未必會因為你有自首,就給你減刑,如果自首也是你犯罪計畫的一環,法院幹嘛配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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