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姓女子涉以沖冷水等方式虐待97歲公公致死,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認定戚女在案發時辨識能力降低,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定讞。
▲戚姓女子以沖冷水等方式虐待97歲公公致死,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戚女因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107年12月間,連續2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等方式虐待。2人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戚女甚至腳踏公公胸口,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死亡。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監護5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戚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5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指出,精神鑑定結果戚女於本案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症狀及躁症症狀急性發作狀態,行為時明顯受到影響,但並非全然無辨識能力,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
更一審審酌戚女未念及被害人年邁,為她丈夫的養父,有養育恩情,嫌惡被害人無積蓄卻需僱工看護,因病症發作,情緒失控而犯案,導致被害人死亡,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