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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海巡器械條例》 明定海巡用砲需經海巡署長認定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力,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危害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等情形,危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海洋委員會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自2003年公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器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行政院3月30日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0日完成初審,今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關於海上執法人員用槍時機,修正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以及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與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在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修正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包括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而若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修正條文也明定,海巡機關人員違法使用器械,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另外,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修正條文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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