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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向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請願!九大理由全文曝光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陳水扁昨北上凱道請願。 (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陳水扁昨北上凱道請願。 (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前總統陳水扁昨(2)日現身凱達格蘭大道,並一路從台北賓館步行至總統府前遞交請願書。陳水扁認為,行政院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涉違反比例原則,褫奪參政權終身恐違憲。

陳水扁昨遞交的請願書,受文者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主旨為, 懇請密注行政院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涉及違反比例原則,對輕判、准予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洗錢罪被告,有沒有必要褫奪參政權終身的違憲爭議問題。特提出請願事。

陳水扁羅列九大理由,全文如下:

一、立法的「比例原則」指的是法律中出於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而要求政府必須注重手段正當性的一個原則。很多時候,為了達到合法的目標,而需要採用一定的方式,這些手段有時無可避免會侵犯基本人權,因此就有「比例原則」,以在人權和手段之間做出權衡,「比例原則」是為確保基本人權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存在。

二、傳統「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又稱「侵害最小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又稱「衡平性原則」。

三、《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人民服公職的參政權為人民所擁有的基本人權,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四、「比例原則」乃法治國家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為了在不修改憲法本文的前提下把源自國際社會的「比例原則」移植臺灣,司法院大法官常利用文義解釋的法學方法,將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以法律限制」五個字解釋為「法律保留原則,作為上述兩個重要原則在憲法本文上的法理依據。

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為回應民意排除黑金參選,增訂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等重罪重刑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固非無見。

六、但將洗錢罪,與黑金槍毒並列,一樣終身不得參選公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容有商榷餘地。

七、犯洗錢罪縱判輕刑,准予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也終身不得再參選,似不符「比例原則」的「合目的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衡平性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八、2022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選罷法排黑修法,距11月26日執政黨在縣市長選舉失利,前後不過20天。不管是敗選檢討或黨務革新,都還在進行中,甚至還沒真正開始。行政院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要完成兩部選罷法排黑修法,難免不夠周延,百密必有一疏,以致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期間被部分委員提出質疑,特別是洗錢罪,無法達成共識,陳玉珍召集委員才會裁示送院會進行朝野協商審慎處理。外傳院會二讀前的朝野協商將不再討論,將逕付表決通過行政院版。

九、是否有當,懇請密注行政院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涉及違反比例原則,對輕判、准予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洗錢罪,有沒有必要褫奪參政權終身的違憲爭議問題。先在院會朝野協商審慎處理,力求周延,並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對法院輕判、緩刑、罰金的洗錢罪被告施以寬典,俾利自新並保護更生,而障人權。特提出請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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