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環境部組織法》,將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並明定9大掌理事項,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檢驗測定、空氣品質及水體品質保護等,並設立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等4個次級機關。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環境部組織法》,將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提案說明,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本次組織調整規劃成立環境部,聚焦於通盤檢討外界重視的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環境議題。另,環保署現有業務範疇及組織量能已遭遇瓶頸,確有必要新增擴大職掌範圍,將環境品質管理從污染管制觀念轉變為預防管理,以前瞻思維規劃整體環境改善策略,接軌環境科學研究,化被動為主動,系統性處理環境問題。
《環境部組織法》明定,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環境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
環境部並新增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及環境管理署,現有的化學局則升格為化學物質管理署;另外整併環境檢驗所、環保人員訓練所為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部掌理的9大事項包括,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的督導、協調及推動。
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的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的督導、協調及推動;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的政策規畫、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等。
此外,包括環境政策、制度的綜合規畫、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檢驗測定;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的政策規畫、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