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泰山企業(1218)今(9)日發布重訊,指出獨立董事陳敏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
▲泰山發布重訊,指出依法解任獨董陳敏薰(右2)。(圖/中央社)
泰山列舉了陳敏薰違反獨立性之4大事件:
1.111/12/2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均同意出售全家股票案後,竟別有用心,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出爾反爾改口聲稱反對此案;其後更借題發揮反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有益於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有違獨立性。
2.112/4/20審計委員會及5/5董事會兩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反對派發股利,罔顧股東權益,違反獨立性。
3.根據客觀事證可知112/4/20其與劉偉龍董事共謀捏造杜英達獨董遭受恐嚇之不實情節並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走杜英達獨董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等,違反執行獨立董事職務之獨立性及未盡董事之忠實義務;中斷審計委員會,致使本將接續開議之董事會無法進行。於112/5/5召開之審計委員會等,製造諸多紛擾,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至鉅。
4.112/5/5、5/6連續兩天婉若龍邦公司聘用之人員,大動作代表龍邦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詆毀與渠等不同意見之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泰山強調,就相關情事與事證,委請外部律師評估,經專業律師分別出具法律意見書二件,二件法律意見書之評估結果咸認渠之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依法為當然解任。